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大廈一樓店面住戶是否可以少繳管理費


最近社區這一二年來因一樓店面住戶長期少繳50%管理費,經管委會去年開會決議所有住戶應全額繳交,而一樓住戶仍覺不公平而發動拒繳行為,積欠管委費十多萬費用。
二十年前因第一屆管委會因配合住戶要求之下, 訂下一樓店面只繳50%管理費規定, 而多年來也引發其他住戶不公平抗議而要求更改『社區大廈公約』,去年雖然通過,但住戶仍覺未能充分表意見,故拒繳管理費,而本屆再度開住戶大會投票決議。

一樓八家店面住戶表達意見:
1. 收費方式行之有年,不應更改。
2. 使用付費原則: (1)獨立門戶,少用公共設施。(2)無使用電梯及其公共用電。
3. 鄰近大樓也有此收費方式,舉例。
4. 應公平/公正/中正立場體恤少數住戶。

為了此案我特別搜查關於一樓管理費問題,確實很多大廈均有此爭議。

管理費若所照『使用者付費原則』計算,紛爭將沒完沒了。
例如一樓少用電梯,那十二樓以上可多了。那一樓店面較髒亂,清潔人員要特別清掃如何計價。監控器材多半照射一樓走道及出入口,又如何計價。

所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一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同條第二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公共設施費用無法因『使用者付費原則』,而應依『共有所有權人』共同分擔。

但是,若一樓住戶如因未使用電梯,而提出不繳電梯維修費或要求降低管理費,只要不違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以及公寓大廈之規約,並經管委會同意,也可以另訂收費標準。
201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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